什么叫先合同義務
提問者: 于芳翠|瀏覽 96 次|提問時間: 2015-01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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冉程菁
2016-07-22
最終答案
所謂先合同義務,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,合同成立之前所發(fā)生的,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。它是建立在民法誠實信用、公平原則基礎上的一項法律義務,是誠實信用、公平原則的具體化。它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保護、通知、保密、協(xié)作及詐欺禁止等義務。解釋: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(guī)定:"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,給對方造成損失的,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:(一)假借訂立合同,惡意進行磋商;(二)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;(三)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。"該法第四十三條規(guī)定:"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(yè)秘密,無論合同是否成立,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?shù)厥褂?。泄露或者不正當?shù)厥褂迷撋虡I(yè)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,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。"合同關系作為一種當事人之間的特殊結合關系,不是一蹴而就的。合同的訂立需要有一個逐漸發(fā)展的過程:要約人發(fā)出要約,承諾人做出承諾。要約和承諾的過程中,合同當事人之間必然有一個接觸磋商的過程。在這一過程中,隨著當事人之間信用關系的增強,先合同義務逐漸產生。這種義務如果在當事人的心中不成為義務,當事人任由自己的意志率性而為,不考慮相對方,則可能要有悖公平、誠實信用原則,損害對方當事人的權益。比如在買賣合同中,買受人明知標的物在出賣人要約的條件下自己不會買受,卻仍然出于惡意,一再以種種理由與方式與出賣人磋商,最終合同不成立,卻導致出賣人不能及時出賣標的物,間接蒙受損失。又如出賣人為使買受人更充分詳實了解標的物,可能要介紹一些有關標的物的數(shù)據資料、生產工藝等商業(yè)秘密,這時如果買受人不遵守先合同義務的規(guī)定,就可能會使出賣人權益受損。因此,合同法從法律角度強制合同當事人必須遵守先合同義務,對因一方過錯而遭受損害的相對方,賦予其依法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,從而確保了公平、誠實信用原則。二、先合同義務包括主觀義務和客觀義務兩個方面。主觀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,合同成立之前,締約人必須始終以誠實信用的心態(tài)積極接觸磋商,最終目的是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,而不能以不正當競爭、刺探商業(yè)秘密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意圖惡意磋商。例如,在要約人發(fā)出的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后,受要約人須對要約的條件及時做出真實意思表示,同時主觀上應該是本方要么及時通知要約人接受要約或者拒絕要約,要么在承諾期限內不做出承諾。如果受要約人違背這項義務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??陀^義務是指締約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,客觀上必須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。具體指締約人在訂立合同過程,必須負有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,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,保守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(yè)秘密,及時通知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,與締約相對人互相協(xié)作,共同促進合同的及時合法成立等義務。先合同義務具有法律確定性、強制遵守性。法律確定性指先合同義務的涵蓋內容由合同法明確規(guī)定,具體體現(xiàn)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條、第四十三條的規(guī)定中。強制遵守性是指對于先合同義務,法律強制合同當事人必須遵守,否則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。三、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民事責任。該民事責任又叫締約過失責任,是指締約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,造成締約相對人損害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。締約過失容易造成兩種后果:一是因締約人的過失導致合同不能成立,而且使相對人因此而受到損害,這主要是指假借訂立合同惡意磋商的情況;二是因締約人的過失導致合同雖然成立了,但屬無效合同或應被撤銷的合同,從而使相對人受到損害。無論是哪種后果,都要在締約人之間產生損害賠償責任,即締約過失責任。